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一、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三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注冊商標使用再許可備案、許可人/被許可人變更其名稱、提前終止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相應手續。再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被許可人許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冊商標。
二、準備申請書件
(1)《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
(2)許可人/被許可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再許可的,還需報送注冊人同意注冊商標使用再許可授權書;
(4)代理委托書;
(5)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三、具體說明:
(1)備案表應當打字或印刷。許可人/被許可人請仔細閱讀填寫說明,按照規定填寫,不得修改格式。
(2)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一個注冊號對應一份備案表。
(3)一份備案表許可人只能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注冊商標。共有商標的,許可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共有許可人均需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4)商標使用許可在商標局未予以備案前可以撤回。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需許可人、被許可人雙方同意。變更許可人/被許可人名稱、商標使用許可提前終止備案不予撤回。
六、注意事項
1、報送商標使用許可備案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許可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許可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許可人予以補正,許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許可人。
2、符合《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備案并書面通知許可人。
3、不符合《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商標局不予備案,書面通知許可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許可人予以補正,許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備案并書面通知許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