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可依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商標駁回復審申請。
辦理駁回復審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1、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首頁);
2、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正文);
3、商標局駁回通知書及其附件(原件)。
附:
《商標法》
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